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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津市经贸局关于设立拍卖企业的有关事宜
2006-12-15 11:08 文章来源:
商务部《拍卖管理办法》
文章类型:
摘编
内容分类:
政策
一、设立拍卖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有1 百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;
2、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3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
4、有3 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,其中至少有1 名是拍卖师;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;
5、有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;
6、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。
二、申请设立拍卖企业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申请书;
2、公司章程、拍卖业务规则;
3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4、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;
5、拟聘坐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;
6、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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